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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8-24 11:51:26 來源: 收藏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八秃,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痘括,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铁瞒,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guī)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灸叼,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fā)展兄世,我部制定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萁叮現印發(fā)你們惯斥,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丽阎,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fā)展纳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谴垫,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章母,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翩剪,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乳怎。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前弯。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蚪缀,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恕出、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询枚。

  第五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浙巫。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金蜀,制定管理辦法,監(jiān)督實施的畴,公示渊抄、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丧裁。

  第七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建設部公布禁妓,并頒發(fā)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靶疟,并接受建設部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享秒,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脂桂,受理查詢事務。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yè)主單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港驶,鼓勵設計單位鳞乏、施工單位和物業(yè)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滨靴,未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绝绊,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巴疾、完整的申報材料收斑,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玲躯、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据德,工程用材料、產品跷车、設備的合格證書棘利、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guī)劃朽缴、設計善玫、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密强。

  第十三條 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茅郎,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誓斥,公示期為30天只洒。

  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建設部審定劳坑。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毕谴,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距芬。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規(guī)范使用證書和標志霉尊,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珍催,不得轉讓督赡、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禾底,暫停使用標識:

 ×卓伞(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据鼓,撤銷標識:

 ≥┑蟆(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Ъ伞(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态措、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弧(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桑抱,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签缸。

  第十九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左腔,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唧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處于規(guī)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guī)劃設計進行評價翔悠。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建筑业崖,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蓄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双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撮抓、自治區(qū)建設廳妇斤,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丹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guī)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站超,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fā)展,我部制定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猿辏現印發(fā)你們死相,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先俐,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fā)展丘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坷字,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许辖,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肋,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贮猛。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璃蓬。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闺蜈,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想祝、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昵人。

  第五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摧辣、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阅酪,制定管理辦法,監(jiān)督實施汁针,公示术辐、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施无。

  第七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建設部公布辉词,并頒發(fā)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猾骡,并接受建設部的監(jiān)督與管理瑞躺。

  第九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兴想,受理查詢事務幢哨。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yè)主單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嫂便,鼓勵設計單位捞镰、施工單位和物業(yè)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毙替,未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岸售,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弯枢、完整的申報材料玖远,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涡瀑、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契惶,工程用材料、產品洪铣、設備的合格證書捕导、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guī)劃学和、設計孔选、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袋滔。

  第十三條 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厨鸣,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缩旬,公示期為30天续誉。

  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莱没,由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酷鸦,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饰躲,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規(guī)范使用證書和標志臼隔,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嘹裂。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摔握、偽造或冒用標識寄狼。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碧省(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蠢ⅰ(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⒄(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驹邸(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矢骚、損害標識信譽的

 ∫ど觥(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灿打,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玛纹。

  第十九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杏兰,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瑞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處于規(guī)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guī)劃設計進行評價秀毡。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建筑藤汇,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智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蜻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